本辦法中所指的醫療美容,是指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外貌和身體各部位進行修復和塑造。
美容醫療機構指的是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主診醫師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執業醫師,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醫療美容科分為一級和二級診療科目。一級科目為醫療美容科,二級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
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可能的醫療風險,我們對醫療美容項目進行了分級準入管理。具體的管理目錄會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任何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衛生部(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包括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醫療美容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