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所指的醫療美容是指利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有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身體各部位進行修復和再塑。
本辦法中所稱的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主要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中所稱的主診醫師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執業醫師,負責執行醫療美容項目。
醫療美容科分為一級和二級診療科目,分別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
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可能的醫療風險程度,實行醫療美容項目的分級準入管理,具體實施細則詳見《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
所有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衛生部(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范圍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包括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醫療美容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