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家衛生計生委對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法律依據: 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以及為了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制定。
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美容醫療機構是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發布。
所有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由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