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通過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 具有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需要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需要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需要分別具有3年以上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門主診工作經歷 3. 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 滿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必須滿足上述條件,并按照規定及實施細則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時,需經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以上要求遵循《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法律依據。根據第八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根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需要同時具備護士資格,并通過護士注冊機關注冊,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并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