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是目前用來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合法權益的法律。
該辦法是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的,經衛生部審議通過,并于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來修復和塑造人的容貌和身體各部分形態。
- 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主要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
- 主診醫師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 醫療美容科分為一級診療科目和二級診療科目。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和可能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項目進行分級準入管理。
- 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