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業執照 2. 健康證 3. 衛生許可證(先決條件) 4. 稅務登記證 5.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50人以下無需辦理)
主診醫師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時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擁有執業醫師資格,已在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 有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要求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的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要求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的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要求分別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的臨床工作經歷 3. 完成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有1年以上的醫療美容臨床工作經歷 4. 具備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醫療機構要增設醫療美容科目,必須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時,需要經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以上規定依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根據這些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必須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才能開展執業活動。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需要同時具備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還需要具備兩年以上的護理工作經歷,以及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合格,或有6個月以上的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