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或銷售未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保障人體健康的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屬于違法行為。如果這些器械或材料明知不符合標準卻銷售,可能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相關人員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要繳納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過兩倍的罰金。如果造成嚴重危害,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要繳納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過兩倍的罰金。如果后果特別嚴重,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同時要繳納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過兩倍的罰金,或者被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