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是由衛生部于2001年12月29日通過部務會討論后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的法律依據有《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等。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清理工作,下面是對該辦法部分條款的修改內容:1.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p>2. 刪除了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此外,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涉及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八件部門規章進行了修改,修改決定于2015年12月31日經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