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是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清理涉及的部門規章。經過清理,決定對《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2. 刪去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該辦法共分為四個條款,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法律依據和意義;第二條明確了醫療美容、美容醫療機構、主診醫師等定義和相關責任;第三條規定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明確了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